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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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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旅宿業者如販售「指定住宿日期之訂購單」,適用「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旅宿業者如販售「未指定住宿日期之訂購單」,實屬「禮券」性質,適用相關「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日期:107-01-24

【函釋要旨】
旅宿業者如販售「指定住宿日期之訂購單」,適用「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旅宿業者如販售「未指定住宿日期之訂購單」,實屬「禮券」性質,適用相關「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 函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觀宿字第1060901628號函
【主旨】
有關旅宿業於旅展銷售訂購單,易衍生消費爭議,建議研議必要措施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1月19日府授法消字第1060014553號函

二、按本局102年9月25日觀賓字第1020030909號函(諒悉):「查『住宿期間』…亦為『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應記載事項之一;又『住宿期間』未確認者,業者將無從依約保留房間,契約關係亦難成立,爰函稱未限定『住宿期間』之『預約訂房憑證』,並非屬上開訂房定型化契約所規範者。」。依前開函釋意旨,如旅宿業者販售「指定住宿日期之訂購單」,因其性質為「訂房行為」,則應適用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名稱: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管機關應查核業者是否充分揭露訂房規則等重要資訊,及其訂房規則是否符合前開規範之規定。如業者於旅展販售「未指定住宿日期之訂購單」,因其性質為「圈存一定金額之憑證」,實屬「禮券」性質,應適用「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督導業者落實履約保證機制,合先敘明。
三、次按106年1月24日交路(一)字第10682000635號公告修正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如業者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旅客解除契約時,得要求業者依比例退還預收房價總金額(3日前取消應退還房價總金額100%);第8點規定,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旅客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1倍或3倍之損害賠償。因此,旅客向旅宿業者購買指定日期之訂購單時,旅客除得依前開規定解除契約,業者應依規定退還預收房價外,如業者要求旅客任意填寫住房日期或由業者填入不實住宿日期,導致訂房契約無法履行者,旅客亦得依前開規定向業者請求損還賠償。
四、如主管機關於旅展稽查,發現旅宿業者販售訂購單時,應要求業者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如經發現有特殊交易情形(如:同一旅客簽訂多張訂購單或一次訂購多日或多間房間旅宿服務者),並有損害旅客權益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進一步瞭解業者經營狀況、有無違規擴大房間數或實際提供住宿服務者是否為非法旅宿等情形,並依發展觀光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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