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四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八六五號
受文者:陳○○君
一、台端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來函敬悉。
二、關於所詢商品於保固期間內損壞,迭經出賣人維修,仍未能回復使用
程度,買受人得否主張更換同一種類之商品疑義,法無明文,唯經本
會洽據經濟部及法務部意見,均認為係屬私權爭議事項,如有爭議,
除循申訴、調解途徑處理外,亦可循司法途徑,由法院依個案具體認
定之。至本會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台(八七)消保法字第○○七七八號函
所稱民法相關規定,係指涉及民法債篇各種之債中「買賣」節有關物
之瑕疵擔保之相關規定(第三百五十四條至三百六十條),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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