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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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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商品於保固期間內損壞,迭經出賣人維修,仍未能回復使用程度,得否主張更換同一類之商品之爭議,除循申訴、調解途徑處理外,亦可循司法途逕由法院依個案具體認定之。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四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八六五號

  受文者:陳○○君

 

  一、台端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來函敬悉。

 

  二、關於所詢商品於保固期間內損壞,迭經出賣人維修,仍未能回復使用

   程度,買受人得否主張更換同一種類之商品疑義,法無明文,唯經本

   會洽據經濟部及法務部意見,均認為係屬私權爭議事項,如有爭議,

   除循申訴、調解途徑處理外,亦可循司法途徑,由法院依個案具體認

   定之。至本會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台(八七)消保法字第○○七七八號函

   所稱民法相關規定,係指涉及民法債篇各種之債中「買賣」節有關物

   之瑕疵擔保之相關規定(第三百五十四條至三百六十條),併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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