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七五六號
受文者:陳○○君
一、台端八十八年三月未載發文日致本會申請書,敬悉。
二、關於建商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約定「保留外觀之修正權」,雖
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平等互惠之原則,惟企業經營者
亦非即得依本款之規定,任意變更原約定之契約內容,致違反債之本
旨。故建商若為履行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建商之事由致無法在市場上
取得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時,自得依本款規定,以相同規格、品質、效
用或價值之產品替代,至於所詢個案是否違反債之本旨,仍應參考相
關事證辦理,本會未便表示意見。
三、復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