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消保法字第0910000504號
受文者:翁○○君
【主旨】
台端所詢有關「購買思達迪研習法教材,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十九條特種買賣規定」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參考。
【說明】
一、依據台端本(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申請書辦理。
二、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九款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
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
行為。」買賣行為若符合上開定義,即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
適用。訪問買賣除應檢視契約成立之處所、邀約之過程外,尚應勘
酌契約成立時,消費者有無同類商品之比較機會及是否無心理準備
等因素決定之。所詢問題,如係企業經營者未經台端邀約,即誘使
台端前往其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契約成立之時,亦無同類
商品可供比較,而台端在無心理準備下所生之交易行為,可認為有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有關特種買賣規定之適用。
三、倘台端認為權利受有損害,除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
申訴或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救濟外,查台
端所付金額未達十萬元,故亦得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