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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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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東西超過 7 日後才發現有瑕疵,是否可以向店家換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電子郵件回覆函】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消保法字第0970006612號  

  受文者:王○○君

 

【主旨】

 

 台端函詢買東西超過7日後才發現有瑕疵,是否可以向店家換貨一

 案,復如說明,請參考。

 

【說明】

 

 一、台端97年7月27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

   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消費

   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範

   賦予消費者得在7日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之立法目的,係為平衡

   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之資訊,或無充足之時間加以選

   擇,特別採取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以供消費者仔細

   之考慮,倘交易型態符合「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要件

   ,消費者向業者主張解約退貨,並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合先敘

   明。 

 

 三、次按物之出賣人依民法第354條規定,應擔保買賣標的物無瑕

   疵。買受人依同法第356條第1項規定,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

   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

   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賣標的物若有瑕疵,依其實際

   情形,買受人得解除契約、請求減少價金或請求另行交付無瑕

   疵之物(同法第359條、第360條及第364條參照),相關權

   利行使之期限為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內或自物

   品交付時起5年內(同法第365條第1項參照)。本案依來函所

   述,所購買之物品具有瑕疵,台端可參照上開民法相關規定行

   使權利。 

 

 四、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

   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

   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

   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1項申訴,未

   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台端若遇有消費爭議可依上開規定進行申訴,或撥打全國

   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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