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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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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其性質屬消保法特種交易之通訊交易。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86年4月8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00422號

  受文者:行政院秘書處

 

【主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對立法委員專案質詢之答覆。

 

【答覆內容】

 

 關於行政院在推動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的同時,亦應著力於相關

 法制之建立,以使經由網際網路商業行為之權利義務關係有所遵循

 ,保障消費者權益等之質詢一案,謹答覆如次: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消費者保護業務之主管機關,中央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省(市)為省(市)政府(現為: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同法第四十一

      條規定,本會係為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研擬、審議及監督其實

      施之機關。

 

 二、本會對於消費者權益之維護向極重視,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

   日正式成立以後,即積極發揮其監督主管機關辦好消費者保護

   工作之功能。本會鑒於日後藉由網際網路而生之商業交易行為

   日益頻繁,其中有關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其性質係屬於消費

   者保護法特種買賣之郵購買賣,為有效保障特種買賣消費者權

   益,並避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過細,影響基本法性質,已函請

   經濟部參考外國立法例,研究有無必要另訂專法,就特種買賣

   私法上實體權利義務關係規定再予充實及明確規定其主管機關

   、相關行政規制措施與罰則。

 

 三、關於其他電子交易法律建置問題,如有涉及消費關係部分,本

   會仍將持續以往本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方案及法令之審議監督權

   限,請各主管機關檢討現行相關之政策及法令規定,並納入各

   機關消費者保護方案予以推動執行,俾有效預防及減少消費爭

   議事件之發生。至羅委員所提意見,已留供本會日後研修法令

   及施政上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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