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消保法字第○九一○○○○一五六號
受文者:內政部警政署
【主旨】
貴署函詢「保全業者自訂之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有所牴觸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九一)警署刑偵字第一七九九
七號函。
二、關於貴署函詢「系統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有關疑義問題
,本會意見如次:
(一)有關本會協調各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目的為導
正不當之交易習慣及維護消費者之正當權益,但範本之性
質僅供參考,尚無法之拘束力。惟若業者所訂之系統保全
服務契約,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二章第二
節及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消費者得主張
無效或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亦得依據
主管法規或消保法第四章規定,為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如
具備主管法令或消保法第六章罰則之規定,亦得據以處罰
。
(二)貴署如認有使「系統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具有強制力
之必要時,亦得依消保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告其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惟公告前仍請送本會審查,俾期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