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電子郵件回覆函】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消保法字第0950000065號
受文者:張○○先生
【主旨】
有關 台端透過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詢問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及第
23條是否適用於報社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台端95年1月2日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郵件,業經轉由本會處理。
二、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
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
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
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
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為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
法)第22條及第23條所明定,戲院於報紙刊登電影放映時間
,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若有因廣告
內容不正確而造成消費者損害者,應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次,報社係屬消保法第23條所指之媒體經營者,其若有明
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仍予刊登之情形,應就消
費者因信賴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而有關
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以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原則(消保
法第1條第2項、民法第216條參照)。
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
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
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
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
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
護官申訴。」,台端若有消費爭議可依上開規定進行申訴,或
撥打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