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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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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主動至企業經營者之營業場所,所生之買賣行為,與訪問交易之定義不符。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一一六七號

  受文者:施○○君

 

  一、台端來函,敬悉。

 

  二、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九款〈現為第十一款〉所稱之「訪問買賣」,

      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主動

      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而言。如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廣告,

      主動至企業經營者之營業場所,所生之買賣行為,與「訪問買賣」之

      定義尚有不符。

 

  三、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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