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
台八十五消保法字0950011105號
受文者:○○法律事務所
【主旨】
有關 貴事務所函請釋示消保法第11 條適用室內網路業務
服務契約第29 條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95 年11 月29 日致本會函。
二、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
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
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12 條
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
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推定之立法意旨顯矛盾
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
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三、復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 條及第14 條規定,亦
分別就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之判斷標準,予以
補充規定。
四、又鑑於定型化契約涉及私權,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或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問
題,應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
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作最終判斷
。(參本會86 年11 月8 日台86 消保法字第01223 號
函、92 年12 月9 日消保法字第0920001724 號函)
五、關於本案爭議,仍請參酌上開規定及函釋內容。如仍有
消費者保護法上疑義,建議可上本會全民消費保護網(
網址http://1950.cpc.gov.tw)查詢相關消保法規資訊、
重要函釋內容,以利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