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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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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詢問消保法第11 條適用室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第29 條規定之疑義。

日期:101-05-2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

  台八十五消保法字0950011105號

  受文者:○○法律事務所

 

【主旨】

 

  有關 貴事務所函請釋示消保法第11 條適用室內網路業務

  服務契約第29 條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95 年11 月29 日致本會函。

 

  二、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

      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

      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12 條

      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

      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推定之立法意旨顯矛盾

      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

      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三、復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 條及第14 條規定,亦

      分別就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之判斷標準,予以

      補充規定。

 

  四、又鑑於定型化契約涉及私權,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或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問

      題,應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

      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作最終判斷

      。(參本會86 年11 月8 日台86 消保法字第01223 號

      函、92 年12 月9 日消保法字第0920001724 號函)

 

  五、關於本案爭議,仍請參酌上開規定及函釋內容。如仍有

      消費者保護法上疑義,建議可上本會全民消費保護網(

      網址http://1950.cpc.gov.tw)查詢相關消保法規資訊、

      重要函釋內容,以利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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