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廿三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第○○五○○號
受文者:○○文教基金會
一、貴會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八五)消總申字第一六三號函敬悉。
二、有關 貴會函詢以訪問買賣方式推銷國際渡假村會員卡者,消費者
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起算基準疑義一案,本
會意見如次:
查「○○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等業者如以訪問買賣方式推銷國際渡假村會員
卡,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就訪問買賣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應給予消費
者相當期間俾實際了解買賣標的之立法意旨,其有關消費者之契
約解除權之起算日,宜解為自消費者接受業者提供之主要服務開始
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