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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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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以訪問買賣方式推銷國際渡假村會員卡者,消費者得自接受業者提供之主要服務開始之次日起算七日內解除契約。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廿三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第○○五○○號

  受文者:○○文教基金會

 

一、貴會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八五)消總申字第一六三號函敬悉。

 

二、有關 貴會函詢以訪問買賣方式推銷國際渡假村會員卡者,消費者

  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起算基準疑義一案,本

  會意見如次:

  查「○○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等業者如以訪問買賣方式推銷國際渡假村會員

  卡,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就訪問買賣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應給予消費

  者相當期間俾實際了解買賣標的之立法意旨,其有關消費者之契

  約解除權之起算日,宜解為自消費者接受業者提供之主要服務開始

  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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