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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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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郵局在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訂定「貨款暫存郵局七日」之條款,其本旨若在保護消費者之權益,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一○六二號

 受文者:交通部郵政總局

 

【主旨】

 

 有關 貴局擬在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訂定「貨款暫存郵局七日」之

 條款,是否牴觸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八八三四三○○二 - ○○四號函。

 

 二、郵局辦理代收貨價郵件,在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訂定「貨款暫存郵

      局七日」之條款,其本旨若在保護消費者之權益,尚難謂違反消費

     者保護法相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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