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依法條順序

:::
[第二條]商家於牆上所貼「三日內換貨」屬定型化契約條款之一種。消保法期間之計算,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電子郵件】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一、台端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致本會電子郵件敬悉。

 

  二、查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郵購

   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

   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上開規定,消保法對於郵

   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賦予其無條件解除契約權。惟台端

   來函所述情形如非屬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則尚無該條規定之適

   用。

 

 三、另依消保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

   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

   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

   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

   以達成者。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保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為之

   名詞定義如下: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

   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

   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

   ,亦屬之。故台端來函所述商家於牆上所貼「三日內換貨」之規

   定,亦屬定型化契約條款之一種,並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四、關於期間之起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以日、星期

   、月或年定期間者,除另有特約排除外,其始日不算入。

 

 五、有關逃漏稅之問題,請主管機關財政部認定之。

 

 六、有關雙方締結買賣契約,其權利義務之履行原則上悉依契約內容

   而定,然實際情形,仍應視具體個案,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

   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由司法機關依法作最

   終判斷。台端如認權利受有侵害,擬向有關機關申訴時,得依消

   保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或撥打1950

   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申訴及諮詢;如未獲妥適處理,得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消費者於申訴未獲妥

   適處理時,亦得依消保法第四十四條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

   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七、復請 查照。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