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台九十消保法字第○○○四二號
受文者:王○○君
【主旨】
函詢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執掌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法制工作是否以經
銓敘部審定為「法制職系」之資格為限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請釋書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局力字第○二九九六五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會洽詢人事行政局之意見,有關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執掌
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所謂「從事法制工作」係指「職務歸『法制職
系』,支領專業加給之法制人員」,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