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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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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委託銷售價格』得否以區間價方式訂定疑義」。

日期:106-08-28

【函釋要旨】
委託銷售價格以區間方式訂定,就委託人(賣方)而言,有最高售價之期待,房仲業者對於賣方之委售價格亦較有操作空間,但同一物件若委託不同房仲業銷售(一般委託)亦可能產生不同售價,恐致不動產交易市場混亂,影響交易秩序,故委託銷售價格似應為明確且固定之金額,以避免因委託銷售價格不確定,滋生消費爭議。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院臺消保字第1040058297號函
【主旨】
貴部函詢「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委託銷售價格』得否以區間價方式訂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04年10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37491號函。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經查,貴部依前開規定所公告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第3點(委託銷售價格)第1項規定:「委託人願意出售之土地、建築改良物、__,總價格為新台幣__元整,車位價格為新台幣__元整,合計新台幣__元整。」合先敘明。
三、貴部針對旨揭疑義事項,本處認為基於消費者保護及市場秩序維護觀點,貴部來函說明二所述「房仲業者應依委託人簽訂之委託契約條款與買方協調成交條件,若委託銷售價格以區間方式訂定,就委託人(賣方)而言,有最高售價之期待,房仲業者對於賣方之委售價格亦較有操作空間,但同一物件若委託不同房仲業銷售(一般委託)亦可能產生不同售價,恐致不動產交易市場混亂,影響交易秩序,故委託銷售價格似應為明確且固定之金額,以避免因委託銷售價格不確定,滋生消費爭議。」可茲贊同。惟本案事涉「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內容疑義,尚請貴部本諸職權妥處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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