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函】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
經商字第09602420381號
受文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主旨】
檢送有關「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解釋令影本1份如附件,請 查照。
【附件】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經商字第09602420380號
本部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以經商字第09502428980號公告
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本部補充解釋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第2點第2種履約保證方式,所稱「同業同級市
占率」之計算方式如下:
1.同業同級之認定標準,應以經濟部編印之「服務產業主
管機關、法令依據及許可別」表中所列之小、細業別為
準。
2.市占率係指在一定期間內,某事業在國內之銷售量或銷
售額等「變數」,占該特定市場所有供應廠商總銷售量
或總銷售額等「變數」之百分比例。
3.前揭「變數」除以銷售量、銷售額計算外,生產量、生
產值、產能、員工人數、營收金額及資本額等,亦可作
為計算市占率之輔助認定資料。
4.「特定市場」之劃定,原則上以規劃有短程交通網路之
個別直轄市、縣(市)或相鄰之直轄市、縣(市)為一
地理市場範圍。
5.市占率計算所使用之資料,一定期間應以利用全年資料
為準;資料來源應以行政院主計處就各行業所作之普查
資料、業者向稅捐機關申報及稅捐機關自行查得之稅務
資料,及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查得之資料等為準據。
二、應記載事項第2點第3種銀行信託專戶作為履約保證方式,
得於商品(服務)禮券正面記載信託期間,信託存續期間
至少1年以上;並得記載信託存續期間屆滿後,由信託業者
將信託專戶餘額交由業者領回,但禮券持有人仍得依法向
禮券發行人請求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