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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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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預售屋建商如有須使用同級品替代原建材設備者,宜約明該同級品之廠牌資訊,並應踐行「經買方同意」之程序(例如:經買受人簽章等),方符合應記載事項之規範。

日期:111-09-07

【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台內地字第1110265550號
【主旨】
關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建材設備之同級品記載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1年4月14日預售屋銷售管理及查核檢討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二決議辦理。
二、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1點第1款規定:「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爰貴府於查核定型化契約時,請加強稽查業者使用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內容,如有須使用同級品替代者,應踐行「經買方同意」之程序(例如:經買受人簽章等),方符合應記載事項之規範。
三、為避免建材設備濫用「同級品」之約定而滋生消費糾紛,茲檢送建議記載例及常見錯誤態樣如附件,請貴府宣導業者如有經買方同意使用同級品情形,宜約明該同級品之廠牌資訊,以兼顧買賣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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