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一三三二號
受文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有關 貴公司就土地買賣,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向房屋仲介公司請
求賠償請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來函洽悉。
二、關於 貴公司函詢接受仲介服務有關疑義問題,本會參考意見
如次:
(一)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係以消費關係為規範範
圍,只要具有消費關係存在,均應適用本法。至於所謂
「消費關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消費者
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而言,
至所謂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的最終消
費而言。
(二)本件 貴公司委託仲介公司購買山坡農地,因目的係為
擴展公司進出口業務、興建倉庫、堆放物品之用,非為
「最終消費」,故所發生之爭議,並非本法第二條第四
款規定之「消費爭議」,似尚無本法有關規定之適用,
應依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三、至有關山坡農地買賣而與地主就此事件所生之律師費、利息損
失、工錢等費用,得否向仲介公司請求則應由法院就個案事實
加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