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五四八號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主旨】
有關 貴局函詢陳○○等四人經銷○○國際有限公司多層次傳銷產品
所衍生之退貨糾紛案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範疇,而得依消費爭議處
理程序辦理滋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北市建一字第八八二一九五七三號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發生之法律關係,為消費關
係;而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爭議,是為消
費爭議,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定
有明文,若因消費關係而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均有本法之適
用。又所謂「消費者」,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係指以消費為
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人為限,至於其中所謂之「
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或銷售之情形下所為之「最終消費」而
言,惟是否得適用於本法所定之一切商品或服務之消費,仍應就實
際個案認定之。
〈二〉本件申訴人如係以所買受之傳銷產品為其經銷產品,而從事銷售者
,參酌前揭說明,尚非本法所稱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法律關係
(消費關係),如有任何爭議,係屬私權爭議事項,允宜適用民法
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