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三三九號
受文者:林○○君
【主旨】
台端所詢有關瘦身美容業者在消費者前往銜接課程,趁人不備強行
推銷產品及課程,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訪問買賣」一案
,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台端八十八年三月二日致本會陳情書敬悉。
二、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九款之規定,係「指企業經
營者,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
生之買賣行為。」買賣行為苟符合上開定義,即有消費者保護
法第十九條之適用。訪問買賣除應檢視契約成立之處所、邀約
之過程外,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消費者有無同類商品之比較
機會及是否無心理準備等因素決定之。陳情書所詢問題,如係
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邀約,即誘使消費者前往銜接課程,並
趁機推銷商品,契約成立之時,如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而消
費者在無心理準備下所生之交易行為,可認為有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九條有關特種買賣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