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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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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個別建案是否得順延工期及其所得順延之日數,應以該建案是否因工程人員確診、隔離等因素而被要求強制停工之事實進行判斷。

日期:111-05-04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函釋要旨】

    個別建案是否得順延工期及其所得順延之日數,應以該建案是否因工程人員確診、隔離等因素而被要求強制停工之事實進行判斷。建商尚不得僅以疫情警戒期間為由,主張順延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反之,即使疫情趨緩而解除疫情警戒,倘個別建案有因工程人員有確診、隔離等事實而強制停工者,亦應依個案事實酌予順延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主旨】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與「預售屋順延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關聯性之妥適性,惠請貴部再行研處,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0年7月16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471號函。

二、按「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__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__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2點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本處認為,疫情三級警戒期間並無強制預售屋建案停工之規定,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四級警戒除外)」與「預售屋順延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間並無直接關聯性。個別建案是否得順延工期及其所得順延之日數,應以該建案是否因工程人員確診、隔離等因素而被要求強制停工之事實進行判斷。是以,建商尚不得僅以疫情警戒期間為由,主張順延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反之,即使疫情趨緩而解除疫情警戒,倘個別建案有因工程人員有確診、隔離等事實而強制停工者,亦應依個案事實酌予順延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四、然,依貴部前揭函說明三意旨,似仍著重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與「預售屋順延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關聯性,並未就疫情警戒解除後應如何認定及適用加以著墨。另,衡酌預售屋銷售係一(建商)對多(消費者)之態樣,遲延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事涉多數消費者請求遲延利息及解除契約之權利,是以,個別建案是否確有受疫情影響而強制停工之事實及所得順延工期之日數,宜由主管機關進行確認。倘任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恐造成購買同一建案之消費者因談判協商能力不同,而有權益保障差異之不公平現象發生,易衍生更多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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