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台八十七消保督字第○○六一二號
受文者:內政部、交通部、法務部、經濟部、教育部
【主旨】
檢送研商「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主管機關」事宜會議記錄一份請 查照辦理。
【附錄】
行政院消者保護委員會研商「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主管機關」事宜會議結論
一、有關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下:
(一)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教育部。
(二)中華民國汽車消費者保護協會:交通部。
(三)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協會:內政部。
(四)其他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為保護特定事業之消費者權益而設立或其名稱上有冠以特定目的
事業名稱者,以該特定目的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其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如:汽、機車屬交通部,文教屬教育部,電器、服
飾屬經濟部等,餘類推。
2.名稱尚未冠有特定目的事業名稱且亦非為保護特定事業之消費者
權益,而係泛指保護一般消費者之權益者,因內政部本即為消費
者保護之主管機關,以內政部為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
消費者保護協會、消費者協會等。
二、請各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
十二條之規定,每年編列對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成績優良之消費者
保護團體之獎助或補助等相關經費,落實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二條
之規定,有效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積極推動我國消費者保
護工作,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三、教育部每年對推動社會教育有功之團體皆予以獎勵,所有消費者保
護團體如對辦理社會教育有具體事蹟者,亦可向教育部申請獎勵。
四、本會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雖非消費者保護之主管機關,惟基於扶
助、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之立場,每年亦當會盡力編列對消費者保
護團體之補助、委辦等相關經費,以有效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
消費者保護工作,達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