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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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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飯店業者以電話行銷美食會員卡,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特殊解約權起算點,以實際收受商品與享受服務開始起算消保法第19條之7天特殊解約權。

日期:103-09-29

【釋示要旨】
飯店業者以電話行銷美食會員卡,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特殊解約權起算點,以實際收受商品與享受服務開始起算消保法第19條之7天特殊解約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院臺消保字第1010124079號
【主旨】
台端洽詢飯店業者以電話行銷美食會員卡,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特殊解約權起算點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台端100年10月28日電子郵件,並兼復交通部觀光局101年1月4日觀業字第1003003359號函與行政院衛生署101年1月9日署授食字第1000075255號函。
二、所詢事項本處業於本(101)年2月13日上午召開「飯店業者以電話行銷美食會員卡,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7日特殊解約權期間計算時點」研商會議,獲致如下結論:
 (一) 有關本案之起算點,仍依據行政院消保會函釋看法,以實際收受商品與
享受服務開始起算消保法第19條之7天特殊解約權。
 (二) 有關消保法第11條之1審閱期間與第19條特約解約權是否要有除斥期間
之規定,列入消保法修法之議題。
 (三) 會員卡並非商品而為憑證之觀念,請交通部觀光局對民眾與飯店業者廣
為宣導。
三、前揭研商會議紀錄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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