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電子郵件回覆函】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消保法字第0960007748號
受文者:王○○君
【主旨】
台端洽詢游泳會館之入場券記載使用期限等相關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台端96年11月7日電子郵件。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
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告自96年8
月15日起施行之體育場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無「於公告前亦適用」之溯及
規定,故前開規定,即自特定施行日期當日生效。
三、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
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法施行細則第
14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平
等互惠原則…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
責任者。…」故台端於體育場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施行前所購之游泳入場券,
仍請參照本會92年5月16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636號函處
理,該函略以: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並考量企業經營者之
經營成本與消費者首購時一次繳清全部款項,如企業經營
者記載使用期限,須符合(一)使用期限應記載於正面。
(二)記載於正面之使用期限文字,須用明顯字體或顏色
突顯出來,促使消費者注意。(三)當逾使用期限時,企
業經營者應提供可依折扣數多寡決定退費之標準或延期使
用之方式等三要件,以免違反誠信與平等原則。
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
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
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
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台端若有消費爭議可
依上開規定進行申訴,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