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
台八十五消保法字第○一四八八號
受文者:○○市政府
【主旨】
有關 貴府(建設局)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推銷海
外渡假村會員權利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建設局)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北市建一字第七二四
七四號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訪問買賣方面:
1.按企業經營者末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主
動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是為訪問買賣。訪問買
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
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為解除買賣契
約,違反此規定之約定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九款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各訂有明文。其中第二條第九
款所謂住居所或其他場所,除指消費者住居所、工作場所
外,亦包括其他人之住居所、工作場所及公共場所。
2.本案海外渡假村會員權利等商品之銷售型態,如果符合上
開規定情形者,應有本法有關訪問買賣規定之適用。來函
所示案例,公司未經消費者邀約,以旅遊問卷調查,誘使
消費者前往該公司所在地接受訪談,並趁機推銷商品,如
消費者在無心理準備下,發生買賣行為,似仍應認為屬訪
問買賣",消費者自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
。
(二)定型化契約方面:
本案海外渡假村會員權利等商品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有
本法有關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
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否則該條款原
則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2.企業經營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依同法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規定,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如有違反誠信原則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均屬無效。因此,契約中如片面
規定排除消費者有關解約退費權利之條款,對消費者顯不
公平,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依本法規定,應屬無效。
(三)有關具體個案問題,仍請 貴府依據本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本諸權責逕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