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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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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擬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限制業者循環利息、違約金等合計不得超過一定幅度條款者,仍請依消保法相關規定立法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日期:101-05-23

【法務部函】

  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

  法律決字第0930047511號

  受文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主旨】

 

 關於 貴會函詢中央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告之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擬限制業者信用卡循環利息、

 違約金、其他名目收入,合計不得超過一定幅度條款之妥適性,以

 及是否違反法律授權範圍疑義乙案,仍請依該法相關規定之立法意

 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四九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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