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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擬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限制業者循環利息、違約金等合計不得超過一定幅度條款者,仍請依消保法相關規定立法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日期:101-05-23
【法務部函】
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
法律決字第0930047511號
受文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主旨】
關於 貴會函詢中央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告之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擬限制業者信用卡循環利息、
違約金、其他名目收入,合計不得超過一定幅度條款之妥適性,以
及是否違反法律授權範圍疑義乙案,仍請依該法相關規定之立法意
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四九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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