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電子郵件回覆函】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消保法字第0940005329號
受文者:○○○君
【主旨】
台端詢問有關網路拍賣七日猶豫期間適用相關問題一案,本會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94年5月31日電子郵件。
二、「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
、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
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消費者:指
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
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
為營業者」消保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與第10款定有明文;另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
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
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
何費用或價款。」故台端所詢,於網路拍賣網站購物,所收受
之商品不如預期,是否得主張消保法第19條7天猶豫期間無條
件解除契約之規定,如網路拍賣之賣方係屬企業經營者(得為
個人)、買方屬消費者,且符郵購買賣之要件者,即有上開消
保法規定適用。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吳主任委員榮義暨全體同仁關心您的
權益,並感謝您的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