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電子郵件回覆函】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消保法字第0940005329號
  受文者:○○○君
 
【主旨】
 
 台端詢問有關網路拍賣七日猶豫期間適用相關問題一案,本會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94年5月31日電子郵件。
 
 二、「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
   、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
   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消費者:指
   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
   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
   為營業者」消保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與第10款定有明文;另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
   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
   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
   何費用或價款。」故台端所詢,於網路拍賣網站購物,所收受
   之商品不如預期,是否得主張消保法第19條7天猶豫期間無條
   件解除契約之規定,如網路拍賣之賣方係屬企業經營者(得為
   個人)、買方屬消費者,且符郵購買賣之要件者,即有上開消
   保法規定適用。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吳主任委員榮義暨全體同仁關心您的
   權益,並感謝您的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