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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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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網路拍賣如賣方為企業經營者,買方屬消費者,且符郵購買賣之要件者,即有消保法第19條無條件解除契約之適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電子郵件回覆函】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消保法字第0940005329號

  受文者:○○○君

 

【主旨】

 

 台端詢問有關網路拍賣七日猶豫期間適用相關問題一案,本會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94年5月31日電子郵件。

 

 二、「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

   、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

   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消費者:指

   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

   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

   為營業者」消保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與第10款定有明文;另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

   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

   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

   何費用或價款。」故台端所詢,於網路拍賣網站購物,所收受

   之商品不如預期,是否得主張消保法第19條7天猶豫期間無條

   件解除契約之規定,如網路拍賣之賣方係屬企業經營者(得為

   個人)、買方屬消費者,且符郵購買賣之要件者,即有上開消

   保法規定適用。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吳主任委員榮義暨全體同仁關心您的

   權益,並感謝您的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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