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
台八十八消保督字第0一三四八號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
【主旨】
關於函詢王○○君因購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富貴專案」商品引發之消費爭議之主管機關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府建商字第八八○七五五一五○○號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消費者保護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另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第六點後段規定:「申訴案件如涉及兩個以上主辦單位時,應同時分送各主辦單位處理,並指定主協辦單位,處理結果由主辦單位彙復。」查本案所檢附契約書之內容,雖涉及購屋、休假投資理財等三方面,惟該契約之名稱既為「台基富貴購屋專案」契約書,似可認為契約之主要目的為房屋買賣,故依前開「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第六點及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分工規定,應由地政單位為本案之主辦單位,至於其他涉及之觀光(休假財政(投資理財)單位,則列為協辦單位。各相關單位之處理結果,由主辦之地政單位彙整函復。惟實際情形如何,仍宜由 貴府依案件事實、證據,自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