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消保法字第0960009699號
受文者:古○○君
【主旨】
台端函詢訪問買賣解除契約相關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參
考。
【說明】
一、復台端96年10月23日致本會函。
二、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
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
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
品之交運或書面通知之發出,應於本法第19條第1項所定之
7日內為之。」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
則第19條第1項所明定,職是之故,訪問買賣之消費者欲解
除契約者,只要在收受商品後7日以內,交運商品或發出書
面通知即可,不以商品或書面在7日以內到達企業經營者為
要件。本案依來函所示,台端於96年10月20日與某科技公
司成立訪問買賣契約,台端於同年月22日以書面通知業者
解除契約,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台端行使解除權符合法定
之方式及時間,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於寄達業者時發生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