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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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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委託運送人運送物品係以舉辦展覽為目的,無消保法之適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3年6月2日

  消保法字第0930001390號

  受文者:中華○○○協會

 

【主旨】

 

 貴協會函詢為舉辦展覽,委託運送人運送展覽物品,有關運送人報

 價單之附帶規定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復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協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函。

 

 二、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係以消費關係為其規範範圍

   ,當具有消費關係存在時,始有消保法之適用。「消費者:指

   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消費

   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

   係。」為消保法第二條第一款與第三款所明定,而所謂「消費

   」,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之「最終消費」而言(本會八十

   四年四月六日台八十四消保法字第○○二八五號函、八十五年二

   月十四日台八十五消保法字第○○二○六號函參照),合先說明

   。

 

 三、查 貴協會委託運送人運送物品係以舉辦展覽為目的,與前述

   消保法適用前提之「最終消費」未盡相符,故本委託運送契約

   應無消保法之適用。有關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仍應回歸適用

   民法債編第二章第十六節運送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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