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3年6月2日
消保法字第0930001390號
受文者:中華○○○協會
【主旨】
貴協會函詢為舉辦展覽,委託運送人運送展覽物品,有關運送人報
價單之附帶規定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復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協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函。
二、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係以消費關係為其規範範圍
,當具有消費關係存在時,始有消保法之適用。「消費者:指
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消費
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
係。」為消保法第二條第一款與第三款所明定,而所謂「消費
」,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之「最終消費」而言(本會八十
四年四月六日台八十四消保法字第○○二八五號函、八十五年二
月十四日台八十五消保法字第○○二○六號函參照),合先說明
。
三、查 貴協會委託運送人運送物品係以舉辦展覽為目的,與前述
消保法適用前提之「最終消費」未盡相符,故本委託運送契約
應無消保法之適用。有關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仍應回歸適用
民法債編第二章第十六節運送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