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電子郵件回覆函】
受文者:高○○君
【主旨】
台端函詢民眾購買商品係用於工廠生產線中製程之使用,可否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侵權責任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台端 97 年 1 月 30 日致本會電子郵件。
二、台端電子郵件略謂「貴會網站行政函釋所述:『民眾購買商品
,如其目的主要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使用,並非單純供最終
消費使用者,核與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有關消費者及消費關係
之定義未合,尚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依照上述內
容可否導出只要設計、生產、製造之商品用於工廠生產線之製
程中(例如工業用空調設備之壓縮機),就不用負擔消費者保
護法第七條規定之責任』之結論…」等語,本會說明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法係以消費關係為其規範範圍,只要有消費
關係存在均應適用本法。(二)所謂「消費關係」,依本法第
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
發生之法律關係而言。(三)所謂「消費」,由於消費者保護
法並無明文定義,尚難依法加以界定說明,惟依學者專家意見
認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消費」,並非純粹經濟學理論上
的一種概念,而是事實生活上之一種消費行為。其意義包括:
1. 消費係為達成生活目的之行為,凡係基於求生存、便利或舒
適之生活目的,在食衣住行育樂方面所為滿足人類慾望之行為
,即為消費。2. 消費係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行為,蓋消
費雖無固定模式,惟消費係與生產為相對之二名詞,從而,生
產即非消費,故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
之情形下所為之最終消費而言。惟此種見解是否得適用於消費
者保護法所定之一切商品或服務之消費,仍應就實際個案認定
之。(請參閱附件-本會84 年 4 月 6 日台 84 消保法字第
00351 號函釋)
三、本案台端所詢民眾購買工業用壓縮機之目的,倘係使用於工廠
生產線之製程中,則該民眾之購買行為即與前揭函釋中所稱「
消費行為」之要件不相符,進而當事人間自無所謂「消費關係
」之存在,如雙方當事人因該「壓縮機」發生私權糾紛時,則
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惟仍有民法相關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