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依法條順序

:::
[第七條]飲水機非消保法第7條第2項所稱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可能之產品。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消保法字第0940002644號

  受文者:中華民國○○○○○發展協會

 

【主旨】

 

 貴會函詢有關飲用包裝水廠商相關消費者保護法適用疑義案,本會

 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協會94年3月9日94包協字第011號函。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係以消費關係為其規範範圍

   ,只要有消費關係存在,即可適用本法:

  

   (一)所謂「消費關係」,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

     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

     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係

     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

     業者,本法第2條1款至第3款訂有明文。而其中所謂之「

     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之「最終消費」而言。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

     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三)因銷售飲用水而購置飲水機無償供承購飲用水客戶使用,

     茲因無償提供飲水機屬販售飲用水之附隨行為(參照本會

     89.10.17台89消保法字第01150號函)或促銷手段,若

     飲水機有瑕疵,販售飲用水業者仍應負責。

 

  (四)貴會所詢事項是否屬本法之企業經營者或消費者,仍請參

     酌前開要件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五)「飲水機」依通念雖非本法第7條第2項所稱具有危害消費

     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可能之商品,但仍應依同條第

     1項規定,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