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消保法字第0980003869號
受文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旨】
貴會函詢金融機關之員工房屋貸款契約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
之定型化契約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8年5月4日金管銀(二)字第09800129780號函。
二、按「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
者」、「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
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及「定型
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
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
法)第2條第1款、第7款及第9款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次按「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並非純粹經濟學理論上
的一種概念,而是事實生活上之一種消費行為,……故消費者
保護法所稱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之『最終消費』
而言。」
(本會84年4月6日台84消保法字第00351號函參照)。
四、本件依前揭來函所陳,係臺灣銀行員工向該行申辦房屋貸款,
並簽訂「放款借據(員工房屋貸款專用)」契約,該契約是否
屬於消保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乙節,經查依該契約所訂條款,
對象雖屬特定身分(又如:對公務人員、律師、會計師或排行
前百大企業員工等特定身分之放款),惟並非針對具體個案及
特定之員工個人所約定,仍係臺灣銀行為與其不特定多數員工
訂立同類契約之用,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且該契約與一般民
眾所使用之「放款借據(消費者貸款專用)」契約,除利率之
約定有差異外,其餘條款似無不同,爰該「放款借據(員工房
屋貸款專用)」契約應屬消保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惟是否適
用消保法「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端視本案之借款目的是
否為消保法所稱之消費,即前開函釋所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
之『最終消費』而言。倘本案借款目的非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
產使用或個人理財之投資目的,而單純供最終消費使用者,原
則適用消保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