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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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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金融機關之員工房屋貸款契約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消保法字第0980003869號

  受文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旨】

 

 貴會函詢金融機關之員工房屋貸款契約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

 之定型化契約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8年5月4日金管銀(二)字第09800129780號函。

 

 二、按「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

   者」、「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

   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及「定型

   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

   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

   法)第2條第1款、第7款及第9款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次按「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並非純粹經濟學理論上

   的一種概念,而是事實生活上之一種消費行為,……故消費者

   保護法所稱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之『最終消費』

   而言。」

   (本會84年4月6日台84消保法字第00351號函參照)。

 

 四、本件依前揭來函所陳,係臺灣銀行員工向該行申辦房屋貸款,

   並簽訂「放款借據(員工房屋貸款專用)」契約,該契約是否

   屬於消保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乙節,經查依該契約所訂條款,

   對象雖屬特定身分(又如:對公務人員、律師、會計師或排行

   前百大企業員工等特定身分之放款),惟並非針對具體個案及

   特定之員工個人所約定,仍係臺灣銀行為與其不特定多數員工

   訂立同類契約之用,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且該契約與一般民

   眾所使用之「放款借據(消費者貸款專用)」契約,除利率之

   約定有差異外,其餘條款似無不同,爰該「放款借據(員工房

   屋貸款專用)」契約應屬消保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惟是否適

   用消保法「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端視本案之借款目的是

   否為消保法所稱之消費,即前開函釋所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

   之『最終消費』而言。倘本案借款目的非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

   產使用或個人理財之投資目的,而單純供最終消費使用者,原

   則適用消保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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