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廿五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八二四號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
【主旨】
有關 貴府函詢「○○大使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推銷海外渡
假村會員權之行銷方式是否屬訪問買賣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建設局)八十六年七月十日北市建一字第八六二四二
○七七號函。
二、本會意見如次:
(一)關於海外渡假村會員權利等商品之銷售型態,如係企業經營者未經
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工作場所、其他人之住居所、工作場所
及公共場所等其他場所主動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均屬訪
問買賣;其有關消費者契約解除權之起算日,並宜解為自消費者接
受業者提供之主要服務開始之次日起算。
(二)公司未經消費者邀約,以參加說明會可獲贈品等之主動邀約方式,
誘使消費者前往該公司所在地接受訪談,並趁機推銷商品,如消費
者在無締結契約之心理準備下,或無正常考慮是否確欲締約之機會
時,而發生買賣行為者,似仍應認為屬訪問買賣,消費者自得依消
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