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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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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網路交易服務所規定之相關規範,倘係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之,且所規範之內容係將交易風險轉嫁由「消費者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之情形,該條款即屬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從而無效。

日期:101-05-2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電子郵件回覆函】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消保法字第0960011754號

  受文者:○○君

 

【主旨】

 

  台端詢問「網路交易平台的免責聲明是否違反消保法規定」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96年12月17日電子郵件。

 

  二、按「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

      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

      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

      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

      難以達成者。」、「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

      不相當者。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三

      、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四、其

      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第

      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所明訂,合先指明。

 

  三、本案台端以電子郵件詢問「網路交易平台的免責聲明:『

      本站為第三方交易平台…如一方違反法律規定…由行為人獨

      立負擔所有責任,本站概不負責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是否違反消保法規定?」,本會認為:倘若您所指稱之

      網路交易平台係由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服務」,針

      對所提供「網路交易服務」所訂之相關規範,又係以定型

      化契約條款為之,且所規範之內容係將交易風險轉嫁由您

      負擔,此時可能符合前揭條文:「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

      控制之危險者」之情形,該條款即屬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從而無效。前述之意見,台端可參考援用,據此向業者主

      張權益;惟因台端未提供更具體之資料供本會判斷,因此

      本案適用上仍應視您個案的具體情形而論。

 

  四、倘您因此受有損害致生消費爭議,欲諮詢或申訴,可直接

      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接縣(市)政府消

      費者服務中心或各分中心詢問,亦可備具書面證據資料直

      接向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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