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六四八號
  受文者:○○縣政府
 
【主旨】
 
 關於 貴府函詢「○○科技公司」以較高收費提供旅館業者收視有線
 電視,是否涉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八七府新一字第○九七六一八號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係以消費關係為其規
     範範圍,只要具有消費關係存在,均應適用本法。
 
  〈二〉經查本案「○○科技公司」取得頻道商公開播映之授權,
     再向有線電視播送系統租用訊號提供予旅館業者;旅館業
     者主要係居於企業經營者地位,提供有線電視節目給一
     般住客觀賞使用,此時旅館業者並非「最終消費」,核
     與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之定義似有未合。
 
  〈三〉綜上論述,本案旅館業者與○○科技公司間之法律關係,
     並非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關係」,自無涉違反消
     費者保護法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