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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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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旅館業者提供有線電視節目給住客觀賞,旅館業者並非最終消費,非屬消費者。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六四八號

  受文者:○○縣政府

 

【主旨】

 

 關於 貴府函詢「○○科技公司」以較高收費提供旅館業者收視有線

 電視,是否涉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八七府新一字第○九七六一八號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係以消費關係為其規

     範範圍,只要具有消費關係存在,均應適用本法。

 

  〈二〉經查本案「○○科技公司」取得頻道商公開播映之授權,

     再向有線電視播送系統租用訊號提供予旅館業者;旅館業

     者主要係居於企業經營者地位,提供有線電視節目給一

     般住客觀賞使用,此時旅館業者並非「最終消費」,核

     與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之定義似有未合。

 

  〈三〉綜上論述,本案旅館業者與○○科技公司間之法律關係,

     並非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關係」,自無涉違反消

     費者保護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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