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消保法字第0930000336號
受文者:○○文化協會
【主旨】
貴會函詢從事教學活動時,應受何種消費者保護法規範提供意見一
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外交部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外歐一字第○九三一八○○一四四號
函轉 貴會本年二月三日函。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下稱簡稱本法)係以消費關係為其規範範圍
,只要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具有消費關係存在,均應適用本
法:
〈一〉所謂「消費關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消
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二〉所謂「消費者」,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係指以消
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人。
〈三〉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
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
業者而言。而所稱「營業」,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
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
服務為營業者,縱非以營利為目的,仍屬企業經營者。
三、依前所述要件,今若 貴會之教學行為,非屬 貴會之營業活
動,僅屬偶一舉辦之行為,則尚非本法所欲規範範疇。反之,
若屬營業活動,縱非以營利為目的,仍有本法之適用。
四、檢送本法英文版資料一份,併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