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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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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教學行為若非屬營業活動,僅屬偶一舉辦,非消保法所欲規範範圍。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消保法字第0930000336號

  受文者:○○文化協會

 

【主旨】

 

 貴會函詢從事教學活動時,應受何種消費者保護法規範提供意見一

 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外交部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外歐一字第○九三一八○○一四四號

   函轉 貴會本年二月三日函。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下稱簡稱本法)係以消費關係為其規範範圍

   ,只要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具有消費關係存在,均應適用本

   法:

 

  〈一〉所謂「消費關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消

     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二〉所謂「消費者」,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係指以消

     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人。

 

  〈三〉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

     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

     業者而言。而所稱「營業」,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

     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

     服務為營業者,縱非以營利為目的,仍屬企業經營者。

 

 三、依前所述要件,今若 貴會之教學行為,非屬 貴會之營業活

   動,僅屬偶一舉辦之行為,則尚非本法所欲規範範疇。反之,

   若屬營業活動,縱非以營利為目的,仍有本法之適用。

 

 四、檢送本法英文版資料一份,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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