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依法條順序

:::
[第二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如有珠寶黃金商品之消費爭議,應有消保法之適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消保法字第○九一○○○一三六四號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貴公司來函詢問「珠寶黃金等貴重物品退貨或換貨是否應比照消費者保

  護法之相關規定?」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參考。

 

 【說明】

 

   一、依據貴公司本(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來函辦理。

   

   二、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係以消費關係為其規範範圍,只要存在

       消費關係,均應適用本法。所謂消費關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

       定,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而

       言。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如有珠寶黃金等商品之消費爭議,應

       有本法之適用。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