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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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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房屋仲介公司製作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違反「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其契約條款無效。

日期:101-05-23

【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370號

  受文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主旨】

 

 關於房屋仲介公司製作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違反本部公告之「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一案,請

 查照。

 

【說明】

 

 據反映坊間多數不動產仲介公司製作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

 均有「訂立買賣契約書時,賣方應將權狀交由本公司所指定之代書

 保管。」及「賣方同意售出時,應於3日內依本公司所指定之時間

 處所與買方另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由本公司所指定之

 代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等相關事項,以維護交易安全。」,惟上開

 條款違反本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告之「不動產委託銷售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其契約條款是無效

 的。是以請 貴府督促所轄不動產經紀業確實遵循「不動產委託銷

 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另請貴 府對不動產經紀

 業施行業務檢查時,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查核其

 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有無違反本部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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