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370號
受文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主旨】
關於房屋仲介公司製作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違反本部公告之「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一案,請
查照。
【說明】
據反映坊間多數不動產仲介公司製作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
均有「訂立買賣契約書時,賣方應將權狀交由本公司所指定之代書
保管。」及「賣方同意售出時,應於3日內依本公司所指定之時間
處所與買方另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由本公司所指定之
代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等相關事項,以維護交易安全。」,惟上開
條款違反本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告之「不動產委託銷售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其契約條款是無效
的。是以請 貴府督促所轄不動產經紀業確實遵循「不動產委託銷
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另請貴 府對不動產經紀
業施行業務檢查時,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查核其
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有無違反本部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