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電子郵件回覆函】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消保法字第0960008333號
受文者:林○○君
【主旨】
函詢商店買千送百之「送百」禮券規定使用期限是否符合法令
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台端96年9月11日電子郵件。
二、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
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
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
、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
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
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三、玆因商店「送百」之禮券係屬上述所稱無償發行之抵用券
、折扣(價)券範疇,故不受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
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