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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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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商店買千送百之「送百」禮券係屬所稱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範疇,故不受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之限制。

日期:101-05-2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電子郵件回覆函】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消保法字第0960008333號

  受文者:林○○君

 

【主旨】

 

  函詢商店買千送百之「送百」禮券規定使用期限是否符合法令

  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台端96年9月11日電子郵件。

 

  二、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

      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

      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

      、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

      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

      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三、玆因商店「送百」之禮券係屬上述所稱無償發行之抵用券

      、折扣(價)券範疇,故不受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

      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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