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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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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之四]消保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四項之小額消費爭議額度為新台幣十萬元。

日期:101-05-23

【行政院  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院臺聞字第○九二○○二○二一四號

 

【主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四項訂定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為新

 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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