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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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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企業經營者採用其所事先預擬、知悉或認可之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契約者,即可謂定型化契約,而有消保法之適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消保法字第0950002416號

  受文者:許○○君

 

【主旨】

 

 台端詢問企業經營者用由第三人提供之空白買賣契約書,與不特定

 多數消費者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之行為,是否納入消費者保護法中

 有關定型契約規範,應給予消費者審閱期案,本會意見覆如說明,

 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覆台端95年3月13日函。

 

 二、消保法第2條第7款所定義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

   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

   定之契約條款」,其權利義務存在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

   企業經營者採用其所事先預擬、知悉或認可之契約條款,作為

   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契約者,即可謂定型化契約,而

   有消保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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