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消保法字第0950002416號
受文者:許○○君
【主旨】
台端詢問企業經營者用由第三人提供之空白買賣契約書,與不特定
多數消費者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之行為,是否納入消費者保護法中
有關定型契約規範,應給予消費者審閱期案,本會意見覆如說明,
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覆台端95年3月13日函。
二、消保法第2條第7款所定義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
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
定之契約條款」,其權利義務存在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
企業經營者採用其所事先預擬、知悉或認可之契約條款,作為
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契約者,即可謂定型化契約,而
有消保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