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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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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消費爭議處理過程中,是否踐行調查程序或消保官是否得依申訴人要求略過調查程序而進行調解,屬受理單位之栽量範圍。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台九十消保法字○○九一五號

  受文者:花○○君

 

【主旨】

 

 台端函詢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申訴,是否包

 含調查程序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台端本(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來函敬悉。

 二、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

   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消

   費者前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

   官申訴,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三項載有明文。各單

   位於受理消費爭議申訴事件後,即應本於權責妥為處理。至處理過

   程中是否應踐行調查程序或消費者保護官是否得依申訴人要求略過

   調查程序而逕行調解,則屬受理單位之裁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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