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台九十消保法字○○九一五號
受文者:花○○君
【主旨】
台端函詢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申訴,是否包
含調查程序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台端本(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來函敬悉。
二、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
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消
費者前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
官申訴,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三項載有明文。各單
位於受理消費爭議申訴事件後,即應本於權責妥為處理。至處理過
程中是否應踐行調查程序或消費者保護官是否得依申訴人要求略過
調查程序而逕行調解,則屬受理單位之裁量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