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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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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預售屋工程款,應按「工程進度繳款」方屬適法,若建商要求消費者「按月繳納」工程款,則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有所扞格。即建商不得以迂迴方式規避預售屋工程款應按「工程進度繳款」之規定。

日期:112-05-16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院臺消保字第1125010084號
【主旨】
有關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8點「付款條件」規定,惠請協助釋疑以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按「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8點「付款條件」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預售屋交易實務上,消費者應繳納之簽約款及開工款,係於各該條件成就後,以一次支付相關金額為常態。倘契約內容訂有工程款者,應按「工程進度繳款」方屬適法,若不動產開發業者要求「按月繳納」工程款,則與前揭規定有所扞格。
三、近期發現部分不動產開發業者訴求工程期零付款(或工程款數額甚低),惟,實際上係將工程款數額移列至簽約款或開工款中,再以分期繳納減輕負擔為名,讓消費者「按月繳納」高額簽約款或開工款。前揭行銷模式,是否有以迂迴方式,架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8點工程款應按「工程進度繳款」之規定,進而使消費者購屋權益保障有所降低,尚祈貴司加以研議。倘認不動產開發業者前揭行銷模式確有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虞,建請貴司評估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限制不動產開發業者所得收取簽約款及開工款之上限,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加以規範之可行性,以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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