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日
台八十五消保法字第○一一一七號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一、貴公司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投郵來函洽悉。
二、關於貴公司對於所售商品在貨架及櫃檯上聲明「開放空間,自由
選購,結帳包裝後,恕不退換。」之告示,係屬定型化契約條款
,如有排除顧客之瑕疵擔保請求權,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依消費
者保護法規定,應屬無效。
三、另經濟部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經(八四)商字第八四二二一九九
六號函略以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凡商場上所將「貨物出門,概不
退換」之告示,均應予以制止,請即宣導并改正之。
【附錄】
經濟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經(八四)商字第八四二二一九九六號
【主旨】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凡商場上所將「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之告示
,均應予以制止,請即宣導并改正之。
【說明】
一、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以下規定,顧客買到瑕疵品,可以要求
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此乃顧客之瑕
疵擔保請求權,業者片面宣稱「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事先
排除顧客之瑕疵擔保請求權,顯然違反民法規定。
二、復查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現行消保法第二條第七款
)規定:「本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
幕、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是以,業者所
張貼之「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係屬「定型化契約條款」。為
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
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
,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如果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平等互
惠原則時,推定顯失公平,該條款即屬無效。當貨物有瑕疵時
,業者所訂之「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之定型化條款,排除顧
客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使顧客支付之價款和其獲得之物品失去「
對價上之平等」,顯然該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推定顯失公
平,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屬無效。又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
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
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推定顯失公平,是以,「貨物
出門,概不退換」之條款,剝奪顧客之瑕疵擔保權利,並導致
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依上開規定顯失公平,係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