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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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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以提供代購服務為營業者,即消保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相關交易即為消保法所稱「消費關係」。

日期:104-02-10

【釋示要旨】
以提供代購服務為營業者,即消保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相關交易即為消保法所稱「消費關係」。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3 日
院臺消保字第1020058988 號
【主旨】
台端所詢委託網友代購美國商品之疑問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102 年9 月16 日法律決字第10200184170 號移文單轉台端同年8月30
日致該部「首長信箱」電子郵件影本辦理。
二、按「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
者。」、「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
係。」為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 條第2 款、第3 款所明定,合先敘
明。
三、所詢委託網友代購美國商品所涉問題一事,查台端於BBS PTT 網站發信詢求在
美國之網友幫忙代購商品,如該網友並非以提供代購服務為營業,即非消保法
所稱之「企業經營者」,相關交易尚無消保法所稱「消費關係」,所涉行為應
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至台端與該網友間關於代購美國商品之通信表示是否已
生一定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似涉民法之代理權授予及委任契約關係等法律事
實之個案認定,如有相關爭議,可循司法途徑處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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