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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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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公告市售含蒟蒻成分果凍應加標警語標示。

日期:101-05-23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衛署食字第0940405150號

 

【主旨】

 

 公告「市售含蒟蒻成分果凍應加標警語標示」。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八條。

 

 三、市售含蒟蒻成分果凍應加標警語標示內容:

  

  (一)市售含蒟蒻成分果凍具以下特徵者,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

     顯著標示本公告之類似警語,其規範範圍如下:

 

     1、產品大小:剖面直徑4.5公分(含)以內球形或類似球

      形產品,或直徑3.1公分(含)以內非球形產品。

 

     2、產品形狀:球形、卵形、橢圓形及具有圓形剖面者(圓

      邊、圓筒狀、錐狀子彈形等)。

 

     3、產品構造:入口後產品表面平順滑溜者(此類果凍滑溜

      ,入口後容易沿著舌頭滾至口腔後端,食用者不易控制

      方向與位置,易導致未經咀嚼即行吞嚥)。

 

     4、產品成分:含蒟蒻成分者。

 

     5、標示字體: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2公厘。

 

     6、標示位置:果凍封膜之開口處或接近開口處。

 

  (二)類似警語擇一標示:

 

     1、請勿以強吸一口整粒吞食。

 

     2、五歲以下幼兒請勿食用。

 

     3、老人及兒童食用時,請大人陪伴以匙分段進食。

 

     4、請細嚼慢嚥,以免噎到。

 

     5、嬉戲時請勿食用。

 

     6、請咀嚼,勿整粒吞食。

 

  (三)本公告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實施(以製造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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