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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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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保存期限之規定,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日期:107-01-24

【函釋要旨】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保存期限之規定,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法律字第10603501930號函
【主旨】
有關貴署函詢「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條文內容是否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106年3月14日FDA器字第101601960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準此,瘦身美容業者合法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於契約終止後,如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已不存在,除有上開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等個人資料,合先敘明。
三、次按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一、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二、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又旨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所定之實質法規命令(本部103年6月11日法律字第10303506980號函參照),其第5點及第13點定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保存期限,屬上開規定第1款所定「有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而屬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之情形,尚不生抵觸個資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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