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日
台八十五消保法字第○一一一七號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一、貴公司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投郵來函洽悉。
二、關於貴公司對於所售商品在貨架及櫃檯上聲明「開放空間,自由選購
,結帳包裝後,數不退換。」之告示,係屬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排
除顧客之瑕疵擔保請求權,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應屬無效。
三、另經濟部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經(八四)商字第八四二二一九九六號
函略以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凡商場上所將「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之
告示,均應予以制止,請即宣導并改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