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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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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貴府函詢「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直轄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上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該調查權與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事項間,無排除適用上之疑義」。

日期:101-05-23

【主旨】

  貴府函詢「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直轄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

  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上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該調查權與銀行法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事項間,無排除適用上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高市府消保官字第○九一○○三四七○○號函

        。

  二、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

        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時,即可進行調查及為必要之措施,消費

        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七條訂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上開調查及措施。

        銀行與消費者間所簽定之房屋貸款定型化契約,倘所約定之利率已因情

        事變更而發生變動,繼續適用原約定利率顯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時,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據前揭法條規定進行調查,惟應注意銀行法第四

        十八條第二項關於保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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